指纹并非直接
证据类别的范畴,确切地说,它更倾向于被归为
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主要定义为能够独立且直接证实案件关键性主要事实的证据。
相较之下,间接证据则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之主干内容,必须与其他证明物结合运用方可得出结论的证据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指纹只能印证部分案件细节,而无法独自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或核心观点,因此它未能具备成为直接证据的资格。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
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