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依法成为正式雇员的
劳动者而言,通常需要提早30天向用人单位
递交书面通知以便
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若用人单位存在故意
拖欠薪酬或实施
欺诈行为以致使
合同效力失效等恶劣行为,那么劳动者有权即时宣告离职并无需事先知会用人单位,唯独在劳动者尚处
试用期期间,应给予其七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的宽限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