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仲裁裁定持有异议,依然具有再次寻求法律支持并向法院
申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之相关条例,即第八十三条明文规定,当
劳动争议仲裁裁定面临质疑时,
当事人享有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上诉的权益。
另外,倘若其中某一方当事人在此期限内未展开任何行动且未能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所裁定之义务,那么该事项便可被视为另一方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自动提出
强制执行请求的充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