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接收并开始审查的过程中,通常需要耗费一个月的时间来完成。
但针对那些
情节严重或极具复杂性的案件,其审查期限则可经审批延长至十五日内。
同时,若
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罪行并承认所做过的错事,同时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的所有条件,那么应在最短的十日内给出相应判决。
然而,需注意,若所涉及的
犯罪行为,无论罪犯是否认罪,有望在未来判处的
有期徒刑已超过一年,那么此时的审查期限也能被申请延长到十五天之内。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