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载明了
仲裁具有认证
解除合同有效性的权力。
在法律的具体化过程中,依据如下规则进行约束:
如果有一方的
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合法主张解除合同,则他必须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在该项通知送达至对方之后,合同将自动解除。
在法律另行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若彼方对解除合同持有不同观点或疑惑,可以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确定那个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