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个人无权擅自扣留他人的
机动车,唯有交警部门在依法为了
搜集证据而有必要时才能够暂时依规对肇事车辆予以扣押。
依照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交警部门理应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察测量、仔细严谨的审查检验以及公正合理的
收集证据等事宜;
当确因搜集证据的必要性而需要扣留事故车辆时,也需妥善地保管该车辆,以备后期开展核查工作之需。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
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
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