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以下各类财产皆不会进行分割:
1.一方在婚前所得的各项财产,即
个人财产;
2.若一方因其人身遭受损害而获得的相关
赔偿或补偿费用;
3.通过
遗嘱或
赠与合同方式被明确规定仅归属其中一方所有的财产;
4.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形式确定无需进行分割的
共同财产;
5.注明无需分割的其他各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