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
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方可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而在此期间,未转正的
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内告知用人单位,便可
解除劳动合同。
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给予一个
月工资补偿金作为额外补偿,方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后,即使在法定
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岗位,亦或是无法满足企业为其另行搭建的工作;
当劳动者能力明显不足以承担现有的工作任务,经过适当的培训甚至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旧无法胜任现有工作职责;
劳动合同成立之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出乎意料的重大变动,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有效执行,此时,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试图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做出必要的调整,然而因为种种原因未能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