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劳动者遭受
工伤后,需要开展工伤
鉴定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对该员工做出
工伤认定申请;
若单位未能在此期间履行职责,劳动者有权在一年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当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无论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本人都没有提交申请时,工伤员工将无法享受到相应的
工伤保险权益。
然而,若用人单位违反前述规定,没有按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原告方(这里指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项目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