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劳动者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
劳务关系:
1.未能依劳务合约的约定提供充分的
劳动保护或适宜的劳动环境;
2.延迟或
拖欠工资发放,未能按时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薪酬;
3.没有依照相关
法规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4.用人单位所执行的管理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造成危害;
5.使用
欺诈、
胁迫等不当手段或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签订劳务合约,或者在已经签订的
劳动合同时,采用此类手法改变原有的内容,导致该份合约无效;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形,均可成为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另外,如遇用人单位采取
暴力、威胁甚至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进行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在工作中采用
违章指挥、强制风险作业威胁到工作者的生命安全时,劳动者有权即刻解除劳务关系,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