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婚前个人财产可通过双方协议赋予其共有属性。
2.在任何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的
个人财产都不会由于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成为
共同财产,除非经由
当事人双方另行约定。
3.具体来说,以下类型的财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
(一)该方的
婚前财产;
(二)由于收到
人身伤害所获得的
赔偿或补偿;
(三)依据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四)为某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具;
以及(五)其他依法应当归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