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
被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若在此期间内恰逢检察机关未采取
批准逮捕措施,则被告将会得到释放。
然而公安机关通常必须在审前
拘留后的三日内,向检察机关呈报申请批准逮捕的请求。
特别情况下,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对于身负
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隙的人,
递交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则可延至三十天。
公安部门倘若认为拘留中的嫌犯需经审判后入狱服刑,那么他们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之内进行提请,并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
在极特殊的情况下,递交审核批准的时限可以延长到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以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和团伙作案为主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递交审核批准的时间最长尚可再延长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局则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须将执行情况第一时间通知人民检察院。
如案件尚需深入调查,且相关嫌犯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对其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