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下,
当事人申请
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一般以自当事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日开始算起,满法定一年为期。
值得一提的是,若出现受
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则从该中止因素消除之时起,原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将得以续计。
此外,当由于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提交申请等行为引发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出现时,原有的仲裁时效期间将会自该中断点重启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