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补偿法则,按照
劳动者在所在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长度,每完成一整年的
工龄便可获得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贴,若期间累加了六个月但不足以达到完整的一年,则按照一年份进行计算;
而如果工龄不足六个月,可以享受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贴。
第二项规定指出,对于劳动者的
工资水平较高出所在地直属市政府以及设立的各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该地区均值工资三倍的情况,向他们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确定。
然而,由于可申请补偿的上限为12年,故此种方式最多只能持续到12年为止。
在此特别提及的“
月工资”乃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当前
劳动合同之前的十二个月份内所有收入的平均值。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