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离婚法案中,设定了“
离婚冷静期”,此阶段持续一个月(即30天)。
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当
婚姻登记机构收到
离婚申请之日起的第30日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倘若任何一方
当事人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构撤销其先前提出的
离婚登记申请。
2、此外,法律明令规定,自“离婚冷静期”期限正式结束的次日起,至第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领
离婚证书,那么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办理
离婚手续,之前所提交过的离婚申请亦自动失效并被认定为撤回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