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当事人因
涉嫌犯罪而遭受人民检察院不予
批捕的情形,那么职能部门必须对此进行恰当的解释,并且同时也需向公安机关发出有关需要
补充侦查的通知。
值得一提的是,若是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不予
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接收到相关通知后,将
犯罪嫌疑人予以无条件释放,并且务必在第一时间内将执行状况反应给人民检察院。
至于那些需要进一步
调查取证并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将会被定位于这样的
处理方式中。
此外,公安机关在处理针对
被拘留者时,如果评估其行为达到
刑拘标准,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有关审查与批准申请的请求。
在某些例外情境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效可能会延长至一日至四日之久。
对于那些流窜多地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参与团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分子而言,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效甚至可延伸到三十个自然日。
人民检察院需在自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捕请求书之日起的七日内,谨慎考虑并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
一旦人民检察院作出了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须毫无延误地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同时也要将实际执行状况反馈至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持续调查取证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将依据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