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公司决定停止与
劳动者签署劳工合同时,通常情况下无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然而,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
经济补偿待遇。
其中,该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根据劳动者在公司所服务年限的递增,每满足一整年度就应向其发放一个月的
劳动报酬;
若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时间超过半载但未达到整年,那么将按照完整一年来进行核算;
对于半载以下的服务期,仅需支付半个月的报酬即可。
2.在特定情况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法定的
经济补偿金:
(1)当劳动者按照我国《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
(2)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提议
解除劳动合同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此种劳资关系;
(3)当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行使解除权的前提下;
(4)当用人单位遵循《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行使解除权的环境中;
(5)除用人单位保持或增强原有的
劳动合同条款而续约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无法接受更新版的协议,则可在此种情况下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资关系的情况;
(7)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要求的其它特定情境下的劳动关系终止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