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复
抵押行为是否构成
刑事犯罪尚需根据具体情形加以详细评估,若
情节严重则有可能涉及到
刑事责任范畴。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抵押人所
保证的债权在其
抵押物的价值以内才具有
法律效力。
某项财产一经抵押,此时该财产价值高于抵押债权的剩余部分,可再次抵押,但新的抵押总金额不得超过前述剩余部分。
其次,如果
当事人已将其资产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书之后,又再度进行抵押活动,并且新抵押事项未能进行登记,以及故意隐藏原先已经设置抵押的真实情况,那么,也就很可能涉嫌构成
欺诈罪。
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重复抵押虽然未必必然认定为诈骗,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必须确保所有抵押总金额均不应超越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而任何一项与同一财产有关的多个
抵押权利都应依照法定的清偿顺位依次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