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故意伤害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采用调解方式撤销案件,这主要是因为公安机关对于该类案件有法定职责进行
立案侦查,受制于国家公权力性质,此类介入是不能通过双方
当事人协商解决的。
2、故意伤害行为属于
公诉案件范畴,一但进入司法程序后,即便是当事人也无权自行撤回
诉讼请求,当然若是所造成的身体损害程度低于
轻伤标准,当事人则有权进行调解,以达到免除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
立案的
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
证据材料。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
拘留,对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
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
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
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
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