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企业从业者挪移其企业资产,未达宣告挪用"公款"之
刑法定标准,然却极有可能触犯
挪用资金相关法律条款。
假设该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相关职员,因凭借自身职务权限的便利条件,未经授权擅自调遣、挪动本单位资金用于私人用途或向他人发
放贷款;
若所挪用之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级,且超过了三个月期限仍未归还;
亦或是虽然未超出三个月期限,但在此期间,基于该金额巨大,而利用这些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甚或实施
非法行为,那么均会被视为构成
犯罪行为,即所谓的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