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中并未设立短信
威胁恐吓罪这项罪行。
然而,倘若有人通过发送短信进行威胁和恐吓的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
寻衅滋事罪。
通常情况下,只是通过发短信
威胁他人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
犯罪,大多仅仅会导致收到治安惩处,而无需启动警方的
刑事立案程序。
然而,当某些特定情况发生时,如反复发送威胁短信给他人,造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
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士、残障人士、流浪乞讨者、老年人群体、孕妇或者
未成年人进行威胁和恐吓,同样引起了恶劣社会影响;
当威胁行为直接引发受害者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状况;
当威胁行为对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产生了极度恶劣的影响;
或当威胁行为酿成了其他性质极其恶劣的局面,这些都将有可能构成
犯罪行为,从而需要警方启动相应的刑事
立案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
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