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若某段婚姻被判定为无效,并不会对其
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当事人仍然具备再次缔结合法婚姻的资格。
然而,无效的或已被撤销的婚姻横贯始终都缺乏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使得当事人无法享受到作为夫妻应有的权利与义务。
然而,在
同居期内所获取的任何财产,皆可由当事各方进行自行商议处置;
倘若各方面未能达成共识,则须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依法作出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
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