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代理人无权代表被代理人作为主体与他自身
签订合同。
这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代理人自身签订的合约可归类为无权
代理行为,需要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先许可或者事后追认方能产生有效的代理效力。
然而,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况排除在外:
1.依据专门法律所许可的自我代理,如具有一定市场定价的商品交易中,行纪人在委托人未表达否定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将自己视为
买受人或
出卖人。
在此情形下,即使行纪人拥有上述提到的授权,仍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给其相应报酬。
2.由
法定代理人实施并
保证被代理人能够获取纯粹受益的自我代理行为。
3.仅限于向被代理人履行
债务的自我代理行为。
《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