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随着高科技含量
犯罪武器的广泛应用与非接触式造案手法的普及,
盗窃案件呈现出日益严峻的态势。
行凶者构建起了以计算机网络及电话等现代通信工具为基础的联络网络,借助于互联网服务器以及诸如任意显号软件、VOIP网络电话等先进技术,他们可以轻松地监控并操作多个号段,对各地
受害人们进行大规模的信息轰炸,无论是通过QQ消息,还是电子邮件,又或是网络电话,其规模之大,无不让人惊叹不已。
其次,此类犯罪行动的针对性极其模糊,资金流动路径错综复杂,难以追查。
浸淫在这股犯罪势力中的犯罪分子通常会在相对较短的时间段内,向同一个特定的号段或者是某个单一地域发起大规模的电话攻击、手机
短信骚扰、电子邮件推送以及网络宣传消息传播等等,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其真实意图。
再者,这些
犯罪活动都是依托于先进的网络技术来实现的,手段之智能令人咋舌。
在实施诈骗时,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由专业技术专家设计制作的假冒网站作为替身,该网站的外观几乎就跟我们平时见到的正规购物网站没有任何区别。
最后,此类犯罪活动逐渐演变为一种跨境、跨省、跨区域的
有组织犯罪形式,并且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已经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公司化和专业化特征。
搭建诈骗网络电话平台、拨打诈骗语音电话、开设银行账户贩卖
个人信息资料、以及转移
非法所得等一系列相关环节,都有专人负责运作,从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地下犯罪链条。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