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交通肇事中涉及到未成人横穿马路而引起的
意外伤害事件时,责任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若该名未成人在过马路时行为规范,无任何过失行为,那么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都应当由驾驶员一方负责承当。
其次,若同样事态下,该未成人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则应当依据双方在此过程中所犯错大量比来分划双方各自应负的
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最后,若该未成人有过错存在,但驾驶员却毫无过失,且驾驶员为
机动车辆的话,那么此人所分担的事故责任不应超过百分之十;
而如果驾驶员属
非机动车辆类型,则无需负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