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合伙组织在其
存续期内所拥有的财产,视为公共所有并需共同支配与运用。
在此情形之下,任何关于该等资产的处置决定均须得到全体
合伙人的一致认可方能实行,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分自身享有的
财产权益。
然而,仅当合伙组织进行盈余分配,或有参与者选择退出或解散之时,各合伙人所持有的
产权份额方能独立于
合伙企业财产之外。
因此,无论何时,合伙企业随意
分割财产的行为均属非法,不合规并且是不可取的。
《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
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