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育权利的变更方式有如下两种选项可供选择:
首先,
离婚之后,两方父母可以经过
集体协商来尝试变更子女的抚育关系;
其次,在离婚之后,如果直接承担抚育责任的父母其中一方出现了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那么另一方即可向法院要求就子女的抚育权利进行调整:
(一)由于自身患上严重疾病或者身体受到
伤残而无法继续全身心地照料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
抚养责任甚至实施虐待子女的行径,抑或是与其共同生活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
(三)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这名子女的能力;
(四)在没有其它不当原因的情况下,需要对子女的抚育权利做出改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