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贵的领导,关于农村房屋的赠与事宜,我有以下专业观点供您参考,农村宅所有权归属于财产所有人,基于此权益地位,自然人有权对其财产进行自由处置,包括
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所附着的建筑物,因此,农村宅基地的原所有者自然具备将其赠与他人之法律权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赠与行为需遵循如下诸多条件:
首先,
赠与人须享有对该
宅基地的完整
产权,并且其个人
行为能力须达到法定要求;
其次,赠与行为需由赠与人与受赠方双方自愿达成并签署相应
赠与协议;
第三,被赠与的农村宅基地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确保无任何产权争议产生;
最后,上述赠与行为还需经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详细审查后予以登记备案,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此外,受赠方亦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缴纳必要的
税费。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