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配偶在缔
结婚姻之前已患上了严重病症,并且未向对方充分、真实地披露相关事实,那么,未被透露真相的一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婚姻的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得病一方应当在办理
结婚手续前就其病情向另一方坦诚相告,但如果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并故意隐瞒病情的话,则
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段婚姻。
对于涉及婚姻撤销的争议,申请人应自得知或应该得知存在撤销理由之日起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关于解除后的经济利益分配,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共识,则交由人民法院依据惯例和公平原则作出决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