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前、后两部分
抵押担保协议时,无疑是面临着比较复杂的重合
抵押难题。
在偶然出现重合抵押有效的状况之下,我们务必要遵循相关法律作出公正的清偿次序规排。
具体而言,对于那些已经经过合法注册登记的
抵押权益,我们理应依据注册的时间先后顺位来公平地决定清偿顺序;
又若在这些已经注册的抵押中仍存在已注册先于未注册的情况,那么理所应当地,已注册的抵押权益会优先于未注册的获得清偿;
然而,如果遇到所有的抵押权益都没有进行注册的情形,那就需要依照尽债债权比例来进行公平地清偿了。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