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如果未直接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拒绝承担相应的
抚养费用,那么在此情形下,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向法院提
起诉讼即是可行的途径之一。
倘若在此之前两个人已经签署了
协议离婚的相关文件,应当依照彼此共同制定并同意的《
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切实履行其在该协议中的各项义务,且同时也可以依据这一协议以正式的法律程序向法院
申诉,请求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
假设最终的
离婚决定是由法院作出并下达判决的,那么便可依据判决中关于离婚后未成年
子女抚养费用支付的具体条款,直接
申请强制执行即可。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