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农村建设乃是遵循在原旧村址基础上的新村构筑原则,且所需占用之土地皆为原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依据相关规定,此类情况下村民可进行
宅基地申报,最终需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并颁发登记证书。
如若涉及在耕地上开展新农村建设的话题,只要已经办理了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便有权申请
确权登记发证;
反之则无论其规模大小、无论其级别如何、无论其是否得到各级部门的批准,均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