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夫妻离婚之时能否以“
共同抚养”作为
孩子抚养权的分配方式,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任何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倘若两个人就子女
抚养方面达成共识,选择以共育方式照料孩子,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会受到法院干涉,因为这是他们自己的选择。
不过,实际上在
离婚之后,父母双方并不适宜继续同住生活,因此,通常情况下孩子不能够同时与父母双方保持亲密联系。
在此种情况下,作为父母的他们可能需要按照之前已经签署的
离婚协议中的条款,遵循一定的周期轮换
抚养孩子的责任,同时需要商讨与明确约定有关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花费以及
医疗费用由哪方负责支付,以及承担比何设定这样的问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