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建设工程合同中
违约责任的归属问题,须具体依据合同的执行状况而定,凡是涉及
违规行为的
当事人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作为
承包方,其可能面临的主要违约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点:
首先,若工程质量未达到既定标准,承包方将对其作出无偿修补或归还重新进行的
处罚;
其次,若工程竣工交付的期限确有拖延情况发生,则承包方应对其实施按合同中相关违约责任的各项条款及规定所确定的
逾期违约
赔偿。
同时,作为发包方,也存在逃脱不了的违约责任:
首先,如果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应尽的职责义务;
其次,若超过合同预定日期仍未予以验收,发包方需要依照合同中的约定承担逾期
违约金的支付责任。
《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
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
人身损害和
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