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医学会有权在无需征得
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结束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如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拒不提供必要协助以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时则应终止本次鉴定活动,并由医学会向移转案件至本会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通报这一结果,同时详细解释导致无法继续进行鉴定的具体缘由。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