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我们可以具体归纳如下:
首先,应具备存在双务合同这一前提条件,即双方
当事人之间均负有各自的
债务关系;
其次,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债务均应当满足清偿期限的要求;
再次,该情形下,相对方应尚未完全履行或者未曾向我方请求履行其债务;
最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时方向我方请求履行其债务,必须是我方自身已经开始履行或提出了履行的意愿,否则,相对方有权动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我方履行其债务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若相对方的对待给付已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同时履行的预期目标也将无法实现,此时并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而应该诉诸于
合同解除制度以寻求解决方案。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