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由单方面独立拥有的房产,假设在婚后被出售并且获得了相关收入,那么这个收入并不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而是归属于最初的持有人,即房产的唯一登记者(视为默认情况)。
在此基础上,如果未有双方法律文书明确规定将其转化为夫妇的
共同财产,那么其
产权的归属就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
存续而发生改变;
同时,即使涉及到财产形式的变迁,其所有权仍然维持初始状态,直至双方
当事人另行做出特别约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婚后由夫妻一方独自创造或积累下来的财产(利息、自然增值等)则应该被视作是夫妇双方共享的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