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
劳动者以及雇主普遍持有这样的观点,即用人单位在女员工怀孕期间、生育期间,甚至哺乳期间均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终止妊娠的行为。
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看法与
法规中有关保障女性
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存在着误解。
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怀孕、生产或者哺乳期间的妇女,除非由于公司经济状况极端恶化,或者工作者无法适应现有的岗位要求等特殊情况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她们。
然而,如果处在上述阶段的女性劳动者,出现了严重违反本单位内部规定制度,亦或是严重渎职,徇私舞弊,从而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损失的话,此时用人单位还是有权依法解除与其间的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