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签订为期三年的
劳动合同时,
试用期的绝对限度是不超出六个月范围。
具体而言,对于
有效期间在三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劳动
合同关系而言,试用期应限制在一个月以内;
而若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至三年这一区间,那试用期则需要控制在两个月之内;
最后,对于
有效期限为三年及以上且带有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属性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同样需保持在最长六个月以内。
《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