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探讨到
合伙企业因其无法清偿到期
债务而需进行破产注销这一问题时,需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首先,当合伙企业自身无能力清偿其所
拖欠的债务时,便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申请法院宣告该企业进入
破产程序。
其次,在法院依法宣告准予破产之后,企业便应即刻启动
清算工作,对所有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审核与盘点。
最后,清算工作全部完成之后,清算负责人须负责编制相应的清算报告,并确保报告经过全体
合伙人签名及加盖公章确认无误。
此后,清算
责任人还需在限定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完整的清算报告提交至企业注册机关,请求对方受理及审批已完成的清算报告,以便进行正式的合伙企业注销手续。
《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
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