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申请执行人提供
被执行人对于第三方所享有的到期债权的重要线索给
执行法院之后,执行法院将会依法向第三方发出冻结其债权的
执行裁定以及责令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第三方在接到通知后仍明知故犯地向被执行人履行相应
债务的话,那么他们将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受到妨碍执行之责。
然而,倘若第三方对此项债权提出异议,法院无需进行深入全面的审查便可立即裁定暂停执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到期债权提出的反驳意见,无法直接导致
执行程序中断或暂停。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