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租赁合同时所规定的租户需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首先,按照租约规定支付相应租金。
其次,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善用租赁之物,包括无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之时,可于事后来达成长久性的补充协定对其加以明确;
若未能达到此点,则依据
土地租赁合约的相关条款以及惯例进行执行。
再次,对于租赁财产做妥善保管尤为重要,租户需在不违反善良管理者准则的前提下,对租赁物进行妥善维护与维持,因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之义务而导致租赁物品损坏或遗失,必须对此负责并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租户还应遵循租约避免擅自改进或增加其他附加设施。
最后,通知义务也是租户须遵守的至为关键的一项职责。
通常情况下,在租赁权终止之际,租户应将租赁财产归还给出租者。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八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
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
恢复原状或者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