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将电子邮件视为电子形式的合同。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商务活动中,
当事人在
签署合同时,应当采用适当的
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来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于这些合同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书面形式包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技术手段,将内容实体化呈现出来的各种形式。
至于那些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进行传递,而且可以方便直观地调取查看,具有较高可靠性的数据电文,同样被认为是书面形式的一种体现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