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被剥夺了亲属
监护权之角色后,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益可以交由具备充分意愿和能力去承担
监护职责的人士或组织来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身为
未成年人的终极监护方,其存在便是为了保障儿童能够在充足安定的环境中健康茁壮地成长。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监护权的转移便成为了实现国家与政府监护职责的重要途径,成为家庭监护补给的重要手段,为未成年人的稳定发展铺就坚实的道路。
此外,为了确保国家监护职责的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需以政府为依托,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终极责任,以此确保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得到全面性的保护和关爱。
《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
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有关
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