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患者接受诊疗活动期间,如遭受了任何利益损失,那么,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推定为
医疗机构存在过失责任:
首先是违反相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其适应的诊疗规范性文件;
其次是故意隐瞒或回避与
纠纷问题相关的
病历资料;
最后是遗失、篡改、捏造或者采用非法手段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