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纠纷处理中,如未能执行
尸检工作,应由不同意或予以拖延的相关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尸检议题,医患双方都承担着义务与责任。
若是哪一方提出反对或故意延迟尸检工作,则由该方来承担相应责任。
当患者不幸离世时,如医患双方对于其死因存在争议,则必须于患者去世之后的48小时之内尽快展开尸检;
若具备尸体冷冻保存条件的话,还可将时效延长到7个工作日。
尸检过程必须经过死者亲属的认可并签署同意书。
如遇亲属拒绝签字的情况,那么便可视作是拒绝同意进行尸检。
若是不同意进行尸检或是对于尸检事宜故意拖延、超过所需时间,从而干扰到了对死因的准确判断,那么就需要由不同意尸检或是故意拖延的那一方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
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
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