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财产分割时,
彩礼一般会视为女方的个人资产予以判定分配。
这主要缘于彩礼通常由男方在
婚姻登记手续成立前馈赠给女方,因此可以归类为女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若不幸
离婚,仍将其划为女方私有财产进行处置。
然而,倘若这些彩礼是男方在与女方举行婚礼并取得注册后所赠与,那么这些彩礼便被视为夫妻新家庭的
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进行分配,彩礼将面临作为夫妻
公共财产被均等分割的局面;
除非
赠予人在赠送之时曾向受赠方明确说明该笔财物仅赠与女方所有,在此种情形之下,彩礼才能被视为女方的专属私有财产,依法得以在离婚时单独归属女方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