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司法审判时,对
误判之人预设的
拘留期限将会纳入其
刑事责罚的评估过程中。
若涉案人员最终以
管制之刑遂结,那么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前所预先设定的拘留期限将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
在此情况下,对于每一日的
拘留,都可按照比例折算为两日的刑期予以计算。
如涉案人员被裁决处以
拘役的惩罚,在此前提下,其此前所受到的任何拘留期限(即,在判决执行之前)也将按一比一折算成相应的刑期予以计算。
再者,若涉案人员接受的是
有期徒刑的
处罚,同样地,在判决执行之前所预先设定的所有拘留期限,也都将按相同比例,即一比一的方式,转化成为相应的刑期予以计算。
《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