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将很可能被出租方以单方面行为解除合约:
1.承租方在
租赁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并没有合理地使用租赁房产,从而导致建筑物受到损害;
2.承租方擅自改变建筑的主体及承重体系,或者进行了不当的增建;
3.承租方在事先未征得出租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所租赁的房产进行了
转租;
4.承租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款项,或者出现
拖欠租金的现象;
5.日程安排不固定的租赁协议;
以及
6.由不可抗拒的天灾等因素导致的
租赁合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