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司法程序要求,提交审查
逮捕申请之前,
犯罪嫌疑人均需接受一个月以内的
羁押监管。
此项规定出自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五十六条明文规范。
同时,根据上述条款,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执行逮捕之后,所应面临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
若遇案情棘手且时间跨度长导致无法得以结束者,可通过向上一级别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将侦查羁押期限适当延长至一个月。
此外,在侦查过程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犯有其他重罪,则从发现之日开始,便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第一百五十六条再次计算相应的侦查羁押期限。
至于那些不愿透露真实姓名以及具体居住地址,且
身份信息模糊的犯罪嫌疑人,侦办机关必须积极开展身份查明工作。
在确认其身份信息之日期开始,涉案侦查羁押期限方可重新计算,不过在此期间,对其
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工作绝不能因此而停滞不前。
倘若在
证据确凿无虞,事实明确清晰的前提下,因种种原因仍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时,也可依据其自称的姓名进行
起诉和审判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